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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8-06-07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校共青团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以下简称“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把优秀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优”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党委组织部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院系党总支书记、校团委书记任副组长,各党支部书记、分团委书记为组员。

第五条 在校团员入党,原则上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是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第七条 “推优”对象为:长治医学院全体团员青年。

第八条 “推优”条件:

1.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年满十八周岁的团员,思想进步,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3.遵守团的章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群众基础好。

4.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成绩突出,责任心较强,甘于奉献。

5.有如下情况的不能作为“推优”对象:

(1)没有被评为任何先进的;

(2)综合测评成绩不在前60%以内的;

(3)支部民意测验票数没有过到会团员人数半数的;

(4)支部推优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第九条 “推优”名额:按照团支部团员人数(含28岁以下党员)的10%采取“四舍五入”法确定。各分团委同党支部沟通确定名额后报校团委核定批准。

第十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2.获校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在各级(全国、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4.省、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5.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第十一条 凡在校期间曾受过校内处分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处分的,取消“推优”资格。

第三章 推荐步骤

第十二条 开展“推优”工作前,以团支部为单位学习“推优”工作细则,公开申请要求入党团员的名单。

第十三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本支部实有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全体团员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2.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个人总结。

3.由团员根据“推优”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在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的投票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并当场公布测验结果。

第十四条 团支部委员会要写出“推优”候选人的推荐意见,征求辅导员、分团委意见后,确定推荐对象,书面报分团委,并向全体团员公布确定的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分团委派专人调查核实各团支部“推优”情况,并向各党支部通报本单位“推优”情况,征求党支部意见,并在校内公示一周。

第十六条 分团委审定后到校团委领取《长治医学院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基层团委、校团委、党委组织部各保留一份。由各团支部组织专人统一填写后,交分团委。

第十七条 分团委签署审核后将本学期的“推优”候选人登记表、推荐名单电子稿和打印稿、各团支部工作台帐报校团委审查,签字盖章后,由分团委向党支部推荐;团支部应将“推优”的过程及结果记入《团支部工作台帐》备案。

第十八条 “推优”意见两年有效。“推优”对象两年内没有被发展为中共党员的,应重新推荐。

第十九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进行“推优”。

第四章 培养工作

第二十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十一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团校、党校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二十二条 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并指派专人联系。

第二十三条 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工作,积极主动地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积极创造实践锻炼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其成长和提高,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团委、基层团委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经常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共青团长治医学院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