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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3-21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肃校风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被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处审查,由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2.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一年治疗期内难以恢复健康者;

3.经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五条 在健康复查中,有的如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附属医院或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由学校批准休学,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到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需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和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无故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能转学、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第八条 如因指导教师调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更换指导教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导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附属医院或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必须休养或需较长时间治疗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者,经本人申请、导师、附属医院(规培基地)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休学。

一学期内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在学期间凡因怀孕生育者,一律按休学处理。

第十条 休学期限一次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期限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凡休学者应回家(回原单位)休养,不得留在学校。休学离校,往返路费一般由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始前一个月向研究生处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需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和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研究生一般应降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退学处理:

1.硕士生有两门以上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 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无故不按期完成学位论文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包括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者或无法达到规定的临床专业技能训练与考核标准者,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5.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6.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滞留不归者;或请假出国探亲,无故逾期不归者。

7.研究生因自费出国留学,要求退学,按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研究生申请出国退学,可自动保留学籍一年;超过一年且不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凡退学的研究生,经研究生处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备案。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含因病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对退学的研究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且考试成绩及格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六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与附属医院(规培基地)的安排,按时参加课程学习、政治学习、科学研究、教学与临床实践等其他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凡未经请假或未批准而缺勤者,为旷课。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需要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附属医院或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批准手续。请假期满仍需续假者,应办理一次续假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批准假期的管理部门销假。假满未按期返校亦未办理续假手续者,逾期期间为旷课。

凡旷课者,参照长治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一学期内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请假时按请销假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凡请假期满返校者,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原属哪一级批准,到哪一级销假。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品学兼优或在学术上有较大成就的研究生,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其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6.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7.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8.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9.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的研究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要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区别开,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由各院(系、部)、附属医院(规培基地)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报研究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由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开除学籍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并由研究生处备案,具体处分处理程序参见《长治医学院研究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奖励和处分的决定都要装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学制与毕业、结业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一般不延长学习年限。如需延长学习年限参照《长治医学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完成培养计划内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任务,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和政治思想鉴定,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完规定课程未完成论文或学满一年以上,且考试成绩合格,因故终止学习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除外)。

研究生在毕业时,除本人进行德、智、体全面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外,应由导师和附属医院(规培基地)分别作出毕业鉴定评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