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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02  来源:   点击量:

 

长医教字〔2015〕第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及学位论文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推进建立潜心学术、诚实守信的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我院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学术不端情形者,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合理处理,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学位申请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提高自律意识,坚持诚信为本,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确保撰写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五条 学位论文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一)指导教师应在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选题之前,作为必修环节,对其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二)指导教师应定期组织学位申请人参加学术研讨活动,了解其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三)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开题报告,确保开题工作质量,同时把握开题工作进度,把好学位申请人员开题报告关;

(四)指导教师认真对待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要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五)答辩前两周指导老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指导老师原则上应回避参加其指导学生的论文答辩。

(六)指导教师要把好学术论文质量关,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拟投寄的学术论文,保证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事件发生。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院、系)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明确责任,规范学位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对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学位论文过程进行管理;

(二)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经审查后的学位论文方可送交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进行复制比检测;

(三)凡是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嫌疑,可能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各培养单位(院、系)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章 认定和处理机构及程序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长治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部门,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进行认定和处理,解决复议及存在学术争议的事宜。教务处、研究生处分别统筹负责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培养单位(院、系)负责本单位(院、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调查。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院长担任),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一般任期为三年。根据专业门类、性质的不同,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分别授予相应的硕士、学士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共同负责。

第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做好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况时,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单位(院、系)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三)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检举,并及时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姓名予以公开或保密;

(四)在校内通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报学校处理。

第十条 认定程序

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各培养单位(院、系)或组织相关专家调查,情况属实的,上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初步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对于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在学位论文中存在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校学位委员会对其做出如下相应处理:

(一)在校生:

(1)取消学位申请资格。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由其所在培养单位(院、系)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学校做出延迟一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处理,如在规定期限未提出第二次申请,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2)开除学籍处分。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被责令延期答辩,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生:

(1)已获得硕士、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由原培养单位(院、系)对其进行召回、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自学校发出通知后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不通过或未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再次被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校有权向社会公布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

(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上述相应处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对于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在学位论文中存在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校学位委员会对论文指导教师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一)对于给予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由相关学院对其进行批评;

(二)对于被认定学位论文中存在作假行为而被开除或收回学位证书(答辩不通过或逾期没有重新申请论文答辩情况除外)的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由校学位委员会对论文指导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三)三年内,出现3人次本细则第十二条(一)或1人次第十二条(二)情况的指导教师,给予暂停指导下年度学位论文的处理,并计一次教学事故;

(四)五年内,出现6人次本细则第十二条(一)或2人次第十二条(二)情况的指导教师,三年内不允许其指导学位论文,并视情况给予严重教学事故、调离教学岗位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校学位委员会将提请学校对该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其他如权利人与侵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等不在本细则处理范围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治医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