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要求,顺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学位办【2013】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了《长治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一、指导思想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硕士生导师后备力量的储备,有利于硕士生导师队伍层次结构的优化和整体水平的提升,有利于硕士生导师动态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遴选原则
(一)按需设岗,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择优遴选;
三、学科范围
一级学科:临床医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中临床医学各相关学科申报。
四、遴选对象
我校临床教师(含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研究生培养教学基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遴选条件
(一)一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能履行导师职责,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培养硕士生,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3.硕士生导师遴选认定的年龄于招生当年8月31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硕士生(3年)的要求,即年龄不超过57周岁;
4.首次申请硕士生导师的教师年龄不超过54周岁;
5.承担并完成本科生、研究生或成人教育教学任务;
6.具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并能及时跟踪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及发展趋势,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二)具体条件
具有硕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或具有学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20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或省内率先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得到学术同行的充分肯定。
申请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来立项并主持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或横向项目),可支配科研经费(本校申请人以校科技处备案材料为准,校外申请人以提供的科研立项任务书或横向课题协议书及到帐证明为准)3万元以上;
(2)近5年内有省级以上单位主持鉴定的成果(包括专利、新药、新技术、新产品、新行业标准等);
(3)近5年内获得过市级以上单位颁发的优秀教学、科研、医疗等相关成果奖;
(4)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本专业国家级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总览、CSCD)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论文2篇及以上 ,或被SCI收录的文章一篇以上;
(5)近5年内主编或参编过省级以上正式出版的本专业的学术著作。
六、遴选程序
(一)本人申请并填写《长治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和相关旁证材料一份(原件及复印件);
(二)由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培养研究生的能力及科研方向等进行认定、评选。初评通过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初评和复审的结果,就申请者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做出决议。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