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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   点击量:

 

有关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质量,严格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选聘和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和我省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严格坚持标准,公开选聘条件、程序,公平、公正地进行审核和选聘。
2、今后新增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在有授予权学科范围内进行。为了解决我省高校学科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问题,如本单位没有该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可以把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直接推荐到有该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进行审核和选聘。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岗位和责任,各单位要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同时,各授予单位应根据我省科技发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的实际情况来选聘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申请人一般应是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切实担负起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责任,履行研究生教育职责。
3、申请人应是本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目前所从事的学术研究方向明确,特色突出,科研工作成绩显著,并于近三年内主持有各级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科研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理科、农科5万元以上,工科和医科10万元以上。还须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成果或学术论文。
(1)近三年理工农医学科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2篇与申请学科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有1篇SCI收录论文;人文社科学科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与申请学科相关论文1篇或二级刊物3篇;
(2)近五年参编学术专著、译著、专业教材不少于1部;
(3)近5年获省部级科研、教学三等奖以上奖项不少于1项(署名前2名);
(4)近五年有发明专利一项,申请人为专利发明人前三名。企业导师开发和设计新产品,并通过中试或投产。
三、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业务管理考核
1、对已选聘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加强管理和考核,对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科学道德、治学态度有不端行为的,应及时解聘或取消资格。
2、对学术、科研、成果转化完成较好的导师在招生数量上予以倾斜。对科研任务相对不足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近三年科学研究经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科研项目经费达不到1万元,理科、农科3万元,工科和医科8万元的,不再安排新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任务。
3、严格控制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总数,理工农医类在读硕士研究生的数量不超过15人,人文社科类在读硕士研究生的数量不超过20人。
四、做好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信息管理工作
各授予单位应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信息的管理,及时掌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信息,了解他们的工作业绩,是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各授予单位应该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修订和完善对新增列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考核办法,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授权,加强对各授予单位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和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的领导、检查、考核和监督,对硕士研究生论文开展随机抽查,检查考核结果将与对学位点质量评估、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研究生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重点学科建设等工作挂钩。各授予单位应对硕士研究生教育和指导教师审核、选聘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